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38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蕙如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8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4萬元(計算式:1314萬元+80萬元=13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