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廖宏毅 送達代收人 楊乃慧 被告 陳德元 上列被告陳德元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基交簡字第406號),經原告廖宏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