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成因犯準強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成因犯準強盜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明確。
三、查受刑人黃金成因犯準強盜等4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7月│99.03.29│雲林地院│99.06.23│雲林地院│99.07.15│編號1、2│├─┼───┼────┼────┤99年度訴││99年度訴││所示2罪││2│準強盜│4年10月│99.03.29│字294號││字294號││於判決時│├─┼───┼────┼────┼────┼─────┼────┼─────┤曾執行刑││3│竊盜│4月│99.03.02│新竹地院│99.07.20│新竹地院│99.08.16│5年。││││││99年度竹││99年度竹││││││││簡字92號││簡字92號│││├─┼───┼────┼────┼────┼─────┼────┼─────┤││4│加重│6月│99.03.18│本院99年│100.01.05│本院99年│100.01.31││││竊盜│││度審簡字││度審簡字│││││未遂│││第4123號││第41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