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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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魯明哲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被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訴訟代理人 楊永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關於原告請求減價收受違約金部分另有應行調查之事實,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