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黃俊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連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萬柒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