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交簡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桃交簡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語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黃語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語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100年度桃交簡字第1198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記載「黃語瞳」,係「黃語曈」之誤寫,應予更正。核諸該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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