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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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原告 魏智弘 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即被告 徐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按:被告前亦已提起上訴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85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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