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15號原告 單柏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單無雙 、 單亞明 、 單鍾蔚 、 單鍾葆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單無雙、單亞明、單鍾蔚、單鍾葆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單無雙、單亞明、單鍾蔚、單鍾葆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