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560號債權人 蕭志展 債務人 吳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356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1年7月20日│150,000元│101年7月20日│FA0000000│├──┼─────────┼───────────┼───────────┼───────────┤│002│101年7月31日│205,000元│101年7月31日│FA0000000│├──┼─────────┼───────────┼───────────┼───────────┤│003│101年8月10日│50,000元│101年8月10日│FA0000000│├──┼─────────┼───────────┼───────────┼───────────┤│004│101年8月20日│100,000元│101年8月20日│FA0000000│├──┼─────────┼───────────┼───────────┼───────────┤│005│101年8月30日│50,000元│101年8月30日│FA0000000│├──┼─────────┼───────────┼───────────┼───────────┤│006│101年9月10日│100,000元│101年9月10日│FA0000000│├──┼─────────┼───────────┼───────────┼───────────┤│007│101年9月20日│50,000元│101年9月20日│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