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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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致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致成分別於①民國97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及於②民國101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08年2月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3.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2年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731597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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