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賢選任辯護人林志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30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拾肆包(驗餘總淨重貳拾肆點伍伍玖零公克)、SAMSUNG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起訴書誤載為甲基甲基卡西酮,應予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下午4時30分,以手機登入在網際網路上可供不特定人瀏覽,且群組性質為交流販賣毒品訊息之WeChat通訊軟體公開聊天群組「新竹區飲料專賣可廣(104)」,以註冊帳號「aka30678ff」登入後,使用「細水長流」之暱稱刊登「需要有感找我」之訊息,以吸引不特定人與之約定購買第三級毒品。嗣執行網路巡邏之員警 葉文禮 見上開訊息後,旋即加甲○○為好友,並於同日晚間8時1分起,與甲○○互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交易毒品訊息與網路即時通話,最後議定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價格,向甲○○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並相約在新北市○○區○○路2段附近見面交易。甲○○即於同日晚間10時47分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下車後至喬裝為買家之員警的轎車內,拿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4包交付與警員,經警員表明身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4包(驗餘總淨重24.5590公克,純度約7﹪,驗前純質總淨重約1.76公克)及甲○○所有供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SAMSUNG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以下所援引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對此等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以下援引之證據資料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事實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至10頁反面、第45、48頁;本院卷第84、119、190頁),復有職務報告書1份、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案之毒品咖啡包照片17張、被告於通訊軟體WeChat所刊登之訊息與個人身分詳細資料擷取畫面2張、與警方於通訊軟體WeChat之簡訊對話內容擷圖12張、與警方於通訊軟體WeChat之語音通話譯文表、與警方於通訊軟體WeChat之語音留言譯文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5頁至第5頁反面、第18至33頁),並有毒品咖啡包14包及SAMSUNG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扣案可佐。又扣案之深咖啡色粉末14包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為7﹪等情(驗餘總淨重24.5590公克,驗前純質總淨重約1.76公克),此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6年10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9月12日刑鑑字第1070081552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53頁、本院卷第177至179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按政府查緝販賣毒品犯行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係重罪,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又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路線及管道,亦無公定之價格,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對行情之認知、可能風險之評估、查緝是否嚴緊,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諸般事由,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誠非固定,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互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仍屬同一。又販賣利得,除經被告供明,或因帳冊記載致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明。然一般民眾均普遍認知毒品價格非低、取得不易,且毒品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一經查獲,並對販毒者施以重罰,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必要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重罰之極大風險,無端親至交易處所,或於自身住處附近交易毒品,抑或購入大量毒品貯藏,徒招為警偵辦從事毒品販賣之風險。從而,除確有反證足資認定提供他人毒品者所為係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原委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以免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反失情理之平。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販賣」,係指有償之讓與行為,包括以「金錢買賣」或「以物易物」(即互易)等態樣在內;祇要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藉以營利之意圖,而在客觀上有以毒品換取金錢或其他財物之行為,即足當之;至於買賣毒品之金額或所換得財物之實際價值如何,以及行為人是否因而獲取價差或利潤,均不影響販賣毒品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
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事實欄所載時、地販賣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4包未遂犯行,已據被告坦承不諱,本院另審酌被告於案發時為智識正常,對於毒品販賣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重罪,當知之甚稔,且被告與喬裝買家之員警亦無特殊情誼或至親摯友關係,苟無利潤可圖,衡情被告應不至於甘冒遭查緝法辦而罹重刑之風險,且被告於偵查程序中亦陳述:我是以5,700元購入30多包毒品咖啡包,本來是要自己喝的,後來不想喝了,才想賣掉,這次交易如果成交我可以賺1,000餘元等語(見偵卷第45頁),是被告將其購得咖啡包其中之14包以4,000元售出,足徵被告主觀上確有藉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意圖。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查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被告與喬裝買家之員警議定交易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4包,並依約定送交至指定地點,顯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惟因交易對象為喬裝買家之警員,該警員實無購買毒品真意,虛偽買賣毒品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行為,雖被告已將前開第三級毒品交付警員,仍應論以販賣未遂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依法遞減之。至被告於警詢時雖供承其毒品上游為綽號「奶瓶」之男子,惟被告後續並未提供相關之詳細資料供警偵辦,員警並無從查獲上游,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7年3月23日函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頁),是本件即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被告之刑,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尋求正當工作,踏實自己人生,
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且現今混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氾濫,倘販賣予他人,對人體戕害甚重,被告竟於通訊軟體群組上刊登販售毒品廣告,欲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予他人,所為不僅危害國民身心健康,亦嚴重影響社會風氣,並致難以杜絕毒品買賣交易之風,惟審酌被告之素行尚可,兼衡被告之學歷為高中畢業之學識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售之第三級毒品數量、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扣案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4包(驗餘總淨重24.5590公克)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應依該規定宣告沒收。另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4只難以與內裝之第三級毒品完全析離,故該14只包裝袋亦應一併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被告所有SAMSUNG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1張),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陳該手機是供其與喬裝成買家之員警聯絡使用之物等語(見本院卷第11
5頁),而屬供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㈢又本件警員係虛偽買賣毒品,且被告尚未向喬裝買家之警員
收受4,000元即為警當場逮捕查獲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8頁),並經警員提出職務報告書1份陳報明確(見偵卷第5頁),是被告就上開犯行並未有何犯罪所得,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宗雄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與員警於WeChat通訊軟體之簡訊對話內容┌──────────────┬──────────────┐│員警(暱稱: 豬剛 鬣)│被告(暱稱:細水長流)│├──────────────┼──────────────┤│有感是哪一款?一包多少錢?│400│├──────────────┼──────────────┤│哪一款?│我的包裝都沒一定。一批一批都│││會換。料都打.45│├──────────────┼──────────────┤│感覺呢?│舒服│├──────────────┼──────────────┤│我現在送貨到北,要等等才回台│我新竹區││中,你可以等我?││├──────────────┼──────────────┤│順路過去│市區。要是你喝了有喜歡,大量│││都可以配合,便宜算給你。│├──────────────┼──────────────┤│我先忙│密沒回,打過來就好。│├──────────────┼──────────────┤│30包算多少?│8000你ok?│├──────────────┼──────────────┤│可以,你地址給我,我導航│第一次配何便宜給你。新竹市榮│││濱路天府路口加油站對面7-11。│││兄弟能8500嗎,因為這次料比較│││重,多賺你五百你能嗎,如果你│││覺得無感,你剩多少拿來退,人│││都問得到。│├──────────────┼──────────────┤│好│在嗎│├──────────────┼──────────────┤│語音通話(見附表二所載)│語音通話(見附表二所載)│└──────────────┴──────────────┘附表二:被告與員警於WeChat通訊軟體之語音通話譯文表┌──────────────┬──────────────┐│被告(暱稱:細水長流)│員警(暱稱: 豬剛鬣 )│├──────────────┼──────────────┤│喂。│嗯,怎麼了?│├──────────────┼──────────────┤│你大概幾點會到?因為我要出去│你要來臺北?││臺北一下耶。││├──────────────┼──────────────┤│你在那邊唷?│你說什麼?││││├──────────────┼──────────────┤│我說我要去臺北一下,我想說東│我過去跟他拿?││西寄在朋友這邊,你直接過來跟│││他拿。││├──────────────┼──────────────┤│嗯。│你說臺北哪裡?│├──────────────┼──────────────┤│沒有啦,我新竹,你不是說你剛│對啊,啊你如果臺北也可以啊,││好會經過。│我就直接殺上去啊。│├──────────────┼──────────────┤│好啊好啊,可是我身上帶15個耶│15個,那你15個要怎麼算?││,你0K嗎?││├──────────────┼──────────────┤│嗯…15個,15個怎麼算,嗯…4│4千5喔。││千5你要嗎?││├──────────────┼──────────────┤│嗯,因為正常我都出人家10,男│問題是我要多,是你自己要減的││的我都出人家4百、6百這樣子│,你就不能,耶,大家方便一下││在出。│。│├──────────────┼──────────────┤│好,4千OK嗎?│OKOK啊,4千就OK啊。│├──────────────┼──────────────┤│真的沒什麼賺,料打很重。│那臺北要哪裡?│├──────────────┼──────────────┤│嗯…三重附近。│三重附近?你大概幾點到?│├──────────────┼──────────────┤│我們現在剛好要上去啊。│喔,那你要等我一下下,應該也│││不會讓你等太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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