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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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10號原告 王麗玲
王木生 王鑫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阿志王榮華王英和王英良張王阿美王美蘭王哲賢王源吉王杰揚王玉琴王柔文王林嬋王林波王其彥王立泰王寶玉 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均記載為「空白」,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鎮○○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王阿志等1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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