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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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10號原告 王麗玲
王木生 王鑫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阿志 、 王榮華 、 王英和 、 王英良 、 張王阿美 、 王美蘭 、 王哲賢 、 王源吉 、 王杰揚 、 王玉琴 、 王柔文 、 王林嬋 、 王林波 、 王其彥 、 王立泰 、 王寶玉 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均記載為「空白」,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鎮○○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王阿志等1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