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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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7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吉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29、195號」,編號3犯罪日期欄之「尿」應更正為「為警採尿」、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586、1670號」,編號4罪名應補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105年度偵字第1083、1159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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