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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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宗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伍壹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詹宗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5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轉讓、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詹宗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並於100年06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且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06月23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58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送驗淨重合計1.5325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該中心從中取樣0.0217公克以鑑析其成分並因而用罄,驗餘淨重合計1.5108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附卷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年03月18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584號函及其鑑定書各1紙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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