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被告 丁志勇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志勇之父親 丁德興 ,諸病纏身,經常性於醫院急診、住院治療,生活起居需被告照料,目前因大腸癌大量出血不止,急救病危,且被告尚有年老無工作能力之母親 林金枝 、大陸配偶 陳玲 與幼子 丁有荃 ,被告有上揭父母及幼子需照料,被告無逃亡之虞;又本案業經檢察官起訴,相關事證均已由檢察官掌握,被告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另被告涉本案後,極度懊悔,犯後已知錯,對被告之保全,顯得以具保、責付方式為之,而無羈押之必要,爰請准予具保、責付方式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0年03月31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業經本院於100年05月19日當庭裁定提出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並不得對告訴人 許會章蔡惟源 為任何恐嚇或傷害行為,及限制住居於雲林縣臺西鄉和豐村復興151號後,停止羈押,並經具保人林金枝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已非處於羈押狀態,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美利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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