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287號(後改為95年度基簡字第685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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