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氏 天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竹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9,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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