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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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圳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圳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圳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10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2月21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