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竣鴻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竣鴻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薏伩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