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和解之給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素存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武進 等因99年重訴字第24號請求變更和解之給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