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德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捌佰
伍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參萬肆仟零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參萬捌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壹拾陸萬陸仟零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柒佰元。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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