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蔡娟娟 被告 林嘉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