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翁彰宏 被告 謝明儒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羈押中 朱吉盛 黃晨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三六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辛茹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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