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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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