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520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將猥褻之影像上傳至網際網路之網站供人連結點選之方法供人觀覽,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張貼於「無名小站」網站帳號「lovekiss0311」影音相簿之檔案名稱「小矮人」猥褻影像電磁紀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第6至第7行所載「以供不特定人上網點選觀覽。嗣經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應更正為「自張貼時起供不特定人上網連結點選觀覽。迨於97年9月14日經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頁、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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