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陸許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陸許字第20號聲請人 梁岳 非訟代理人 王志鴻 相對人 褚家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西元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二○一六)甘○一○三民初一二七九號民事確定判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經大陸地區甘肅省蘭州市國信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爰依法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大陸地區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西元2016年9月23日(2016)甘0103民初1279號民事判決書、上開判決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之證明、結婚公證書、甘肅省蘭州市國信公證處西元2017年4月20日(2017)蘭國信公字第1486號、西元2017年5月15日(2017)蘭國信公字第1850號、西元2013年11月21日(2013)蘭國信公字第5128號公證書、海基會民國106年5月26日(106)核字第038236號、第038239號、第038245號證明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提出之上開確定判決係以雙方對登記結婚及婚後雙方兩地分居、未共同生活的事實予以認可,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視為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准予兩造離婚,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離婚事由相當,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另依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所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自民國87年5月26日起施行)」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自民國98年5月14日起施行)」,可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