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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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使用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金文森 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邊泰明 訴訟代理人 邱培智
鄭孟昌 紀延儒
參加人華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毛德昌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使用執照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2年7月30日下午3時2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