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注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71號上訴人 胡宗倫 即一級棒運動彩券行被上訴人 吳松岳 訴訟代理人 楊麗鳳 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571號給付投注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