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原告與被告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丙○○、戊○○、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起訴請求之標的為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經本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並繳納合計452,000元後,復以民事準備書狀追加請求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合計請求金額58,006,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2,488,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452,000元,尚有裁判費70,48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70,48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