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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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秉宜彩藝印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主台北市○○路○號8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陸萬零 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