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5號原告 張宸睿 訴訟代理人 王怡文 被告 葉耀隆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許育銓
林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