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九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魚槍,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魚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金屬箭叁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魚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金屬箭三枝)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錄論罪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