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751號
原 告 高梓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徠記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張崇連 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