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88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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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8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考績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882號再審原告 黃文潭 再審被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代表人 楊思偉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85年9月17日本院85年度判字第221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江幸垠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法官侯東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葛雅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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