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88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8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考試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883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代表人 牟宗燦 被上訴人 蘇聖博 法定代理人 蘇年興 上列上訴人因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與被上訴人間考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63條規定,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次按上訴乃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而請求救濟之方法,苟非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自不許提起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惟原判決之當事人係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與蘇聖博,此有該判決書足稽。依行政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上訴人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該判決聲明不服,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沈應南法官蕭忠仁法官許瑞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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