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尤炳堯尤清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及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施君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格式,補正財產目錄(有無土地、房屋、股票、存款、車輛等)、聲請日前五年(97年10月17日至102年10月16日)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聲請日前二年(100年10月17日至102年10月16日)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及聲請日前二年之必要支出(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或屏東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2.請依聲請狀格式,補正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3.聲請人僅表明有向最大債權機構申請協商而不成立,請陳報係與何金融機構協商及協商過程,並提出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或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或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本項證明文件如於20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並向法院陳明調解或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提出之時間)。
4.提出聲請人100、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100年10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6.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7.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8.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0、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9.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10.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
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3.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14.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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