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邱錦成 相對人 潘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10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羅春花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7年10月9日至民國117年10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債務人羅春花於民國87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4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7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92年10月15日止,屆期後於95年12月29日續約,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
214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2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29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102年2月28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964,771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0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水源│二│180-13│建│0│0│82│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0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547│屏東市○○街10│水源段二小段18│鋼筋混凝土│1樓38.78、2樓54.99、3││全部│││││號│0-13地號│造、三層樓│樓54.99、騎樓15.01合計│││││││││房│163.7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