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315號債權人興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1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票據金額是否有誤,若有錯誤,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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