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314號債權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對債務人甲○○、乙○○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釋明債務人甲○○及乙○○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
(因據送貨單、本票未具有負連帶給付之約定及共同簽發、背書之情)㈢若聲請人為向債務人二人各別請求給付,則應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並更正請求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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