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4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20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