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四號
原告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乙○○複代理人己○○被告丁○○
丙○○戊○○庚○○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