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聲請人 楊水金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3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0

1

10000

002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0

1

10000

003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F0000000-0

1

1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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