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317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訴訟代理人 林政宜
被 告 黃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3日上午9時54
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應補裁判費新臺幣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