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956號
上 訴 人 邱泰豐 即元和雅整形外科診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徐維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