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舜卿 律師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8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5月4日執行羈押,至96年8月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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