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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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明仁選任辯護人李錦臺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孔明仁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面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5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羈押,並自95年8月1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