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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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2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8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6,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260元整,原告僅繳納6,830元,尚欠新台幣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