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0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陳高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建都林福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玖
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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