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2號抗告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本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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