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粲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捌
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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